您的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章程

宝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2018年5月16日基金会二届一次会议全体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宝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英文译名为“ BaoJi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ens",缩写为“BFDP"。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弘扬人道主义主旋律,传递乐善好施正能量,凝聚各界人士大爱心,救助生活贫困残疾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30.1262万元,来源于:

1、国内外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及有关单位的捐赠;

2、政府资助;

3、其他。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二)筹集、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及物资;

(三)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土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群体和戏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事业发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奖励残疾人优秀人才和为残疾人事业做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团体。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热爱残疾人事业,热心残疾人公益活动,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二)长期从事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交往和协调能力;

(三)在本人从事的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对募捐有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增补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決权;

(二)有参加本理事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決议;

(二)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募集基金,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作出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決时反对并记载于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在三名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1名,负责监事会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选举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城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副理事长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报告,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

(二)接受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或接受捐赠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要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时:

(一)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二)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残疾人福利事业;

(二)按捐赠者的意愿办理;

(三)维持基金会的正常运转。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向国内外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

(二)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

(三)为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进行的公益设施投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须大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应尽量增加公益支出的比例;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须小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事先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

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

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